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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20:36: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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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文件通知

国发[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衔接。要强化企业自主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生根发芽”,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作相应修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文件内容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首都改革等登记事项,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等注册事项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方便快捷。按照条件适宜、手续简单、费用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条件和基本对等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事项的干预。

3.宽准入,严管控。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完善配套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准入宽松秩序。公平竞争。

二、放宽市场准入,有效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出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行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载入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缴的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款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联合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销股份公司500万元。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足额出资。期限。

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商业登记项目。公司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公开发行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实行申报(认购)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法人法人实施规范的企业法人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检和许可检查制度。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的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抽查企业公示内容' 的年度报告。经检查发现公司年度报告瞒报、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司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异常名单,并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三年内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永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备案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以下简称“黑名单”) ”)。

改革个体工商户许可检查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报制度。

探索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三)简化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可提交网站合法使用证明进行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便利市场主体准入、有效实施的原则,为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

(四)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国家统一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广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公示、网上发证等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信息化、便利化、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全国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取得资质的年度报告和许可信息;资质资质申报、许可信息可按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是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无法通过户籍(营业场所)等联系方式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推广应用“黑名单”管理,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应对机制。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黑名单”并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纠纷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戒震慑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惩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投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审判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

(五)加强企业自主管理。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完善自我管理方式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合理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要加强市场主体进出境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严格规范直销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对市场主体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应当符合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使用违章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管理。 、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审批事项由主管许可审批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力量统筹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一线挂号窗口工作人员力量,确保挂号便捷高效。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加强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和服务能力。按照“实体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本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工商登记管理业务在改革前后顺利衔接。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市场化部门统筹政务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律保障。积极推进商事登记统一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修订和国务院部署,做好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修、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意义,全面认识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形成良好氛围。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保障改革顺利推进。[1]

暂未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行业

序列号

姓名

依据

1个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个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个

外国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个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个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个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融资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互助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二十一

直销公司

直销管理条例

二十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当铺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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