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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对数据报告略作梳理、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8 11:26: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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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对数据报告略作梳理、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选取2015年至2016年一审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报告》指出,近两年共审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2万余件,2016年案件数量同比增长高达41%;此外,病例多集中在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本文试图从版权角度对数据报告进行梳理解读。

版权纠纷数量之多及其成因

《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6年两年间,全国侵犯著作权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的50.2%,约6000件,其中四分之三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件。作品的权利和放映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获得该作品的权利。在他们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品、摄影作品、电影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等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自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实施“一剧两星”政策以来,全球电视台对电视节目的需求增加,广电市场容量不断扩大。也迅速扩张;专注网剧IP改编。首先,这些改编大多来自网络小说。两者都属于在线学生的内容。受众重叠度很高,IP引流效果非常明显;其次,IP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因此,市场对IP的争夺不断,也带来了诸多版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比如去年广为人知的《芈月传》版权侵权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产品的多样化,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密度也成倍增加。可能的后果是版权纠纷呈几何级数增长。比如在微信领域,今年4月发布的《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称,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微信共收到个人账号侵权投诉10.7万余件,其中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同期,微信共收到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6.1万余条,其中近半数为侵权投诉,

另外,由于一些网民误解了网络“共享”的精神,认为在网络上找到的一切都可以免费使用,从而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此外,许多网站使用网络爬虫技术独立爬取互联网内容。对他人版权作品缺乏鉴定,也催生了大量侵权案件。

不少法人成为著作权案件的原告

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以法人为主,法人占原告的87.32%。就著作权纠纷而言,虽然无法从本报告中得知原告在此类纠纷中所占的比例,但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可以得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中法人所占的比例至少为74%。

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人多为法人。然而,一般概念是版权应属于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法人成为著作权人?

再看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劳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属于公民,但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 1.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劳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职务作品。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观察:

案例一:刘某、杨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观点:

在创作过程中,原审被告公司不仅组织人员创作,还提供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市场调研,对网络课程进行修改优化,并整理成册。还在该书的版权页上标明“凡是合法出版的书籍,封底都有涂层贴纸,无此贴纸者为盗版,上海市共产党追究”,以示如有侵权,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可见,系争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2:胡锦清、吴云初诉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裁判观点:

涉案作品属于上述情形2中的劳务作品,理由有四:一、双方当事人虽未就著作权权属签订书面合同,但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法律不存在以及当时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深入探究。采用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含义的表达;其次,按照当时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惯例的普遍认知,完成工作任务所创造的成果属于本单位;第三,通过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报酬、双方的言行等,发现双方的实际行为表明授权单位有权控制该工作;最后,虽然单位没有干预申诉人的独立出版行为,但并不代表单位放弃权利,不能视为部门单位对权属问题的表态。因此,本案涉案作品为特殊劳务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均属单位所有。

软件著作权案件审理周期长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作品改编权、表演权、发行权、侵犯表演者权的平均审理周期超过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 ,其中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审理期限仅短于假冒专利纠纷和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个案循环。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可以由计算机执行以获得特定结果的代码序列。和其他书面材料,如程序设计手册、流程图等。对于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判断,主要比较前述文件是否相似,代码是否一致,书写语言是否相同等等,也比较了其他方面如实现功能、算法、软件框架等,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多,所以对于具体的软件,需要具体具体情况具体考察.

例如,东单公司诉三汇公司、智冠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88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12月21日开庭审理。 2015年,法院受理,因涉及技术问题,指定技术调查员参与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三汇公司软件与东单公司软件的目标程序中不存在相似文件;2、两家公司的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不同,源程序的表达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原告' 被告主张其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法院认为,两种软件框架结构和算法是否相同知识产权侵权,不影响上述判决结果。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不支持的案件不足8%,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人敲响了警钟。

(作者单位:江苏一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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