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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需要经过审查、受理、决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工商变更登记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查。
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符合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公布申请人提交所有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即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期限和记录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2、工商变更登记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定的;
要求补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准予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将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及时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
之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
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合法。
如果确定了形式,则决定接受它。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通知后,将申请文件、材料退还申请人; 5天内
接到通知后,将收集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的证明。 逾期不通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应当即时决定
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工商局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办理
以报纸、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
自提交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工商变更登记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决定的情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申请被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受理申请人来函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注册。
记住这个决定。
3.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
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与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准予注册
决定。
4.工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及原始材料的
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
,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决定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外,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工商变更表,发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工商变更表,告知申请
该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决定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
《书》,载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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