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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办理_如何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说起股权转让的必要手续,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让人觉得股权转让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实,这是一种“误会”。
一、哪些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登记
1、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的未引起股东名称变更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仅包括“名称或者名称股东”,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 因此,如果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股权转让不引起股东名称变更,则该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例如:A公司的股东A、B各持有50%的股份,股东A将30%的股份转让给B,A持有20%的股份,B持有80%的股份。 股权转让前后A公司股东均为A、B,本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更,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从工商登记来看,公示新规实施后,只有“股东名称”为登记事项。 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变更,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如果“股东名称”发生变更,包括股东更换、股东名称变更等,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非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非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这会让很多人感到意外,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不解。 但目前的操作做法是,非公开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还有人会有疑问:“非股权的股权转让,是不是都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呢?” 我们一定会告诉你:是的! 相对于仅限于“不引起股东名册变更的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登记的非股权转让是“自有”的。
马上就会有人问:不行! 出版条例不是说“”是注册项吗? 我们提醒您,公司注册条例说的是“发起人姓名”,而不是“发起人”。 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详细说明。
根据公示条例的有关规定,非股权转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登记事项范围,故非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而且我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是不受理非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的。
2、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上述两类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均无需申请备案登记。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按照《公示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改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工商变更办理,必须按照《公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为具体称谓,不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称发起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创办人。 “发起人”仅为特定称谓,仅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人,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无论张三是否持有A公司股份,张三都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一特定称谓。 股份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间点的特定称谓。 后续股东不仅不能称为“发起人”,而且“发起人”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后,仍是公司的“发起人”。
这样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不需要变更登记,因为“发起人”根本没有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更。
2. 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其章程一般只规定“发起人”,不规定“股东”。 因此,即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公司章程,也无需办理公司章程备案。
3、如何认定非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转让非股份的一般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备案。 因此,可以根据持股情况和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来判断股东的身份。 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聘任、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的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企业,比如国有企业,由于涉及的股权转让需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工商所出具的《产权交易证》可以成为判断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仍有部分案例进入了当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所出具的“交割单”可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
4.好像异地备案的做法不统一。
非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全国基本统一。 但是,对于所涉及的“备案”程序,各地的做法似乎并不一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印发《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指出“非股权转让后允许,允许去工商部门备案”,但并没有真正落实。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非股份变动公司章程备案工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号,其股份有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
实践中工商变更办理,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或在二级市场转让股份,一般通过中登结算系统出具的股东名册确认其股东身份; 对于在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上市公司的股份,四板上市公司一般会将股份委托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出具盖章确认文件。 但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购买或转让股份公司股份的,不仅没有第三方证券交易市场出具的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另外: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 就股权转让的外部影响而言,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这种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设定登记,而是声明性登记,旨在使公司的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股权确认纠纷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当事人仅以未变更工商登记为由的,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股权受让方为本公司股东。
对于飞来说,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记入股东名册。 转移的有效性; 其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份交付给受让人后生效。 由此可见,对于费某来说,无论是记名股份还是不记名股份的转让,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都不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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