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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程序_法定代表人转让程序_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程序

发布时间:2022-12-17 07:16: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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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程序_法定代表人转让程序_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即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还需要股东大会同意吗?

用户咨询:

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或全部资产转让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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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回答:

一是转让主要财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主要财产的分割和转让;…… 可见,《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应履行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这只是异议股东行使权利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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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转让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转让程序,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接受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召开会议,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投票。可见,对于不合规情况,什么构成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和决议程序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三以上。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这是上市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职权和重大资产转让的特别规定。

李娜律师分析:

关于公司主要资产的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转让程序,上市公司以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资产的认定标准。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主要财产”的评价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主要财产”应当是指“起决定作用”或者“影响公司存在基础”的财产。这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判断:在数量上,以被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标准,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财产,可视为公司的主要财产;在质量方面,以转让财产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为标准,例如是否为公司优质资产,是否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为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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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民法典视角下的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提取了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股权转让纠纷中常见的几种纠纷,其中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企业已成为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公司转让程序,尤其是国有企业转让合同因先签合同、后办理手续而产生的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纠纷。企业股权?下面树人律师将通过解读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判断要点】

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先签订合同再办理手续,实际上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非公开直接交易的目的,侵犯了同等条件下的竞价参与权未注明标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件编号]

一审:(2019)桂02民初268号

二审:(2020)桂民终147号

再审:(2021)民审终89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子】

方钢集团持有(以下简称方钢井源)75.273%的股权。

2018年6月28日,签署了《方钢景源重组临时会议备忘录》,协议如下:备忘录签署日,本次股权收购支付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 2018年7月13日前支付400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履约保证;方钢集团全额到账上述资金后,双方共同从广西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候选库中选定审计评价机构,对方钢景园进行了审计评价工作;经审核,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同意后,方钢集团出让75。根据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程序和定价原则,公开持有方钢井源27%的股权。炳泰公司或其指定单位按规定登记参加拍卖;炳泰公司或其指定单位不报名、不参加拍卖的,已缴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和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备忘录》对中标和中标也做出了相应的约定。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和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备忘录》对中标和中标也做出了相应的约定。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和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备忘录》对中标和中标也做出了相应的约定。

2018年8月15日,方钢集团委托出具了《关于方钢集团受让方钢井源所涉全体股东权益及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2018年8月28日,就秉泰公司拟收购方钢集团持有的方钢晶源75.273%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上市起始价与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44595.3857万元;同意方钢集团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原则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获批后30日内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标的股权;参加拍卖已交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和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7日,方钢集团持有的方钢晶园75.273%股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至同年12月4日,转让项目公告期满,炳泰公司未报名参加拍卖。同年12月5日,方钢集团出具《关于履行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函》,告知炳泰公司违约,并拟没收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和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公司。

后因炳泰公司被强制执行,上述押金及保证金5000万元被查封冻结。方钢集团以《股权转让意向书》有效,5000万元归其所有为由,不服执行。

【法院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方钢集团持有的方钢井源75.273%股权为国有资产,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股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和方式。本案中,方钢集团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招揽受让方,而是私下向炳泰公司披露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并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和《协议》。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告方钢集团主张《备忘录》、《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合法有效的主张不成立。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预公开和受让方征集也应当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以《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为意向性协议而非正式转让协议为由,方钢集团主张其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主张不成立。其次,本案《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并非通过公开上市交易达成。方钢集团公开上市涉案股权与私下将涉案股权转让给冰泰公司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方钢集团与炳泰公司签订协议后,根据双方约定启动评估审批公开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上具有掩盖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公开上市交易的形式。因此公司转让程序,方钢集团以涉案股权公开挂牌转让手续合法为由,主张自行向炳泰公司办理涉案股权转让手续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方钢集团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实际隐瞒非公开直接交易的目的,侵犯了与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竞价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所签订的《备忘录》和《意向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没有错。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方钢集团始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程序合法,并向法院提交了《方钢集团拟转让的全体股东价值及资产评估报告》和《全体涉方钢集团拟转让”。股权价值资产评估说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防城港靖远矿业股权交易公告,旨在证明其已按照本公告履行了评估、核准、备案、公告、入市交易等全部交易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乍看之下,这些证据确实很齐全,可以充分证明方钢集团的说法。

然而,方钢集团在执行这些程序的同时,还与冰泰公司进行了以下“暗箱操作”。一是双方共同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对方钢景园进行审计评估工作;二、审计 1、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同意后,方钢集团将按照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程序和定价入市;三、《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上市起拍价和最终成交价均不低于人民币445,953,857元。向炳泰公司收取保证金100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以防止炳泰公司反悔。上述操作可以说是为双方的私下交易牢牢上了好几把“安全锁”,应该是万无一失的。

然而,他们却忘记了国有企业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值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转让的以外,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出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招揽受让方;招标交易方式。” 事实上,方钢集团以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隐瞒非公开直接交易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情形。方钢集团的竹篮打水漂,不仅《备忘录》和《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无效,还应退还5000万元保证金和保证金。

【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此案可以说是为所有国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国有企业要时刻牢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政府文件等对国有企业交易监管的规定,切记依法依规进行交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转让合同的无效只是违规交易的冰山一角,随之而来的是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追究,对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以及对主要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涉及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交易前就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守底线,绝不触碰红线。甚至涉及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交易前就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守底线,绝不触碰红线。甚至涉及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交易前就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守底线,绝不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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