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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_未实缴出资的股权0元转让

发布时间:2023-01-03 02:38: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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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_未实缴出资的股权0元转让

【关于我们】

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专注于税务咨询、税务架构安排、税务合规管理、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高净值人群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 .

【企业文化】

“行在路上,天下为公”。 我们恪守职业道德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严守职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协助提出最佳税务安排和应对方案,减轻税负并规避税务风险。 为国家税法做出贡献。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众多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日趋频繁。

在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交易中,税务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需按股权转让协议记载的金额的十分之五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文件”印花税。 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01 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机构、机构或企业。 因此,我们可以将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概念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在概念中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7号”),“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及其他财产”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及其他财产”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国应税财产: (i) 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 (ii) 转让所得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机构和场所的财产、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资产等。

“中国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即图中B)的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 1)境外注册企业,非中国居民企业)及其他类似权益(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的境外企业股东变更); (ii) 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似的实质性结果。 如下所示: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一般有两类受让方。 一类受让方为境外企业。 一种是受让方为境内企业,称为“由外转内”,即非居民企业将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跨境业务不同的是,外汇收支会发生在“转出境”的情况下,有较为明确的税务处理流程。 “对外划转”虽然没有实际支付构成和境内汇兑,但仍需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

02直接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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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第三条所称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销售商品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等股权投资所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转让动产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场所所在地确定,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投资资产转让,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股权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多次投资或收购中的同一股权发生部分转让时,还需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总成本中计算出所转让股权的相应成本。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税、免税、缓税;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被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五)原大股东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境内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股权、资产收购交易,除应当满足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在交易时满足下列条件:同时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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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其直接控制100%的另一非居民企业,且该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负担未来未发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书面承诺,3年内(含3年)不转让其在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将其在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

(三)居民企业以其资产或股权投资其100%直接控制的非居民企业;

(四)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首先,59号文件涉及境内外的专项重组必须满足5+1条件(第七条中的四个条件之一); 二是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 第三,仅针对股权和资产收购的交易类型。 但在实践中,企业合并和分立也会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发生变化,这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等同于股权转让。 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参见59号文);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而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

03 间接转移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如下所示:

即C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困难和争议主要集中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 确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与非居民企业直接缴纳所得税相同。

那么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呢? 最重要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7")

▋ 文档基础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逃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的规定重新调整将间接转让交易定性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

在判断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应将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各项安排统筹考虑,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应当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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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重新定性的情况:

应当认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税收处理原则

税务处理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应纳税所得额归属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号公告的规定,间接转让应税财产在中国可以对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的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需要将境外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和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非中国应税财产按合理方法处理。 财产性收入,仅对属于中国境内的应税财产性收入,按公告调整征税。

04 分期付款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同一项目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源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可视为先收回分期货款。 以前投资的房地产的成本,在收回所有相关成本后,计算预扣税款。 举例如下:

境外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境内企业B、C均为居民企业。 A公司和B公司各持有C公司50%的股权,投资A公司取得C公司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 2016年1月10日,A公司将该股权以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 2009年4月10日,分别支付了3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中,B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款项可视为A公司收回的500万元股权转让费中的300万元; 400万元价款中的200万元是A公司收回的500万元股权转让费中剩余的2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A公司已于3月10日收回股权成本,剩余200万元(700-500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税率为 10%。 付款时预扣; B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入,30万元(300×10%)的所得税由B公司代扣代缴。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税发〔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方应当如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境内A公司只需在3月10日向境外B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两次境外支付无需备案。

这篇文章的作者

作词:蔡子

排版:陈文

主办单位:大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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