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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权交什么税_转让公司股权交多少税

发布时间:2023-01-03 07:10: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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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股权交什么税_转让公司股权交多少税

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1.有偿转移分为非自建项目(如商品房)和自建项目。

(1) 非自建项目转让

①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

购置2年以下的房屋对外销售的无偿转让股权交什么税,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购置2年以上(含2年)的房屋出售,免征增值税。

②北上广深

A. 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与其他地区相同)

B、个人购房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

一种。 非普通住房,按销售收入与购房价款之间的差额,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价及价外费用-房地产原购入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1+5%)×5%

【备注:“房地产原购买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如您保留取得房地产时的发票及其他能证明契税应纳税额的完税凭证,应使用发票抵扣差额; 否则,因遗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购置房产的发票,但能提供完税证明等其他能证明契税应纳税额的材料,差额将予以扣除以契税的应纳税额为准。 】

b. 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与其他地区相同)

(二)自建项目转让情况

销售个人自用自建房屋,免征增值税。

2.免费接送

[备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处理对住宅和非住宅是一样的。 】

(一)个人自由转让不动产涉及分割家庭财产

免征增值税。

(二)无偿转让公益性或非公益性不动产

视为出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为社会公众服务外,即使没有取得经济利益,也应视为买卖,缴纳增值税。

(三)公益性或公示性房地产无偿转让

不视为买卖,不征收增值税。

(2) 监管参考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五条 个人转让所购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的无偿转让股权交什么税,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视同销售额,应纳税额按征收计算5%的税率。

(二)个人转让所购房屋并按有关规定就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办法向其住房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办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上述“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房屋,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

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房屋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金额计算征税。 价格后的差额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

3.《关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差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有关规定就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其他资料如能证明差额抵扣契税额的完税证明等。

纳税人按契税额扣除差额的,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无偿转让股权交什么税_转让公司股权交多少税

应纳增值税额=[全额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应纳税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应纳增值税额=[全额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算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取得房地产时同时保留发票和其他能够证明契税应纳税额的完税凭证的,差额部分按发票扣除。

4.《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屋,免征增值税。

五、无偿转让监管参考

(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税”

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参与分割家庭财产的个人无偿转让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 无偿捐赠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对负有直接抚养、扶养义务的养人、扶养人无偿赠与 房产权利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产权利。

(二)《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视为买卖房地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2.城建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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