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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让_个体工户城建税_内蒙古工商个体年检网

发布时间:2022-12-15 01:38: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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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让_个体工户城建税_内蒙古工商个体年检网

个体工商户是人民生活最直接的服务提供者。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有登记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数的三分之二,带动了近3亿人就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影响。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情况、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期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局负责人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充分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对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乱收费、乱摊派、拖欠账款等。

新规涵盖了对个体工商户违规征收、摊派的多种形式,主体也从“任何部门和单位”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某些领域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逃避用人单位责任的现象,新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制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户,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成为近年来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新规明确规定,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户、拖欠账款。

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增加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结果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应“适得其反”。新条例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使用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速度、年报速度、等作为绩效评价指标。

进一步降低机构交易成本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新规从线下和线上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开展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二是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网上经营能力。同时,针对个体工商户在进入网络平台运营时提出的各种问题,具体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原条例及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即通常所说的“调换”店铺或转让经营权,除变更经营者外,必须重新申请登记。家庭成员。即注销原有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流转,实现了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名称和相关行政许可的延续,大大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工商户。户户继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新华社记者 赵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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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论】股权转让系列:在上一期推文中,我们与大家分享了股权转让担保的相关知识。本期推文,中行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王平律师将为您解读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变更登记效力与协议效力。

先看一个小案例:张三将股权卖给李四,签约后30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张三认为这次买卖是亏本的,后悔不已,声称合同没有生效。那么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一、注册程序及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合同部分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等义务的条款和其他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条中的“etc”包括注册手续,

2、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24日发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动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法定变更事项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上仅为行政法规,但指的是决议、决定,并非协议;其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而不是无效宣告,属于行政规制。

2.声明式注册VS授权式注册

1.不动产权利转让以登记为标志。不动产转让变更登记是典型的权利设立登记。《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股权转让无此项规定。

2、股权转让需要三个方面: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变更登记。转让出资的名称或者名称、地址、金额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 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名称或者名称以及股东地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实际上,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股东名册。

既然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或股权的设立,难道不重要吗?

答案是,变更登记当然很重要,比记在股东名册上要重要得多。《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和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变更登记者,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3、遇到“一女二嫁”怎么办?(一股二卖)

1、《司法解释(三)》规定:股权转让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原股东转让、质押或者处分仍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的,受让股东应当以其股权 以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原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2、原股东处分股权给受让股东造成损失,受让股东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原股东未履行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3、民法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结论:只要后受让方注册,且不能证明其有恶意,前受让方将失去其股权。

4、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

卖方:

1、先尝试同意收款,再办理变更登记;

2、同意您只有配合的义务;

3、不承担因未及时配合注册而造成的过重违约责任;

4、交接后及时登记;

5、约定买方不予配合违约登记。

买方(风险更大):

1、尽量同意先注册后付款,或者至少分期付款(留大额余额);

2.约定对卖方不配合注册程序的,加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成本太低),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因买家); 如果小股东不愿意把公司带进来,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履行需要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不接受三方协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综上所述,我们再来看看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张三违约,拒绝为李四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四可以就该合同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实务中,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并咨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务股权并购律师王平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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