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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8 17:5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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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电子商务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保监〔2018〕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地区、跨层级应用,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识别市场主体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了,请关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 年 12 月 17 日

电子商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申请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采集、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府和企业应用。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合法电子证件。标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格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的,安装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国家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电子营业执照颁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全国市场主体身份的统一验证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有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特性。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电子营业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部署、统筹推进全国电子商务许可工作;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营业执照数据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在全国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颁发、管理和申领工作。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存入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获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和使用,应当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认持证人身份与市场主体身份关系时,持证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根据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对持证人进行身份验证、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取得、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重新取得、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登记为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接收下载。

合伙企业有多名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的,协商决定由一名履行事务的合伙人领取并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 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后,法定代表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和授权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必须重新下载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不能继续使用,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如果携带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法定代表人可以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中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使用。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证明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者使用营业执照证明市场主体身份;

(二)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业务;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和自行发布信息;

(五)作为市场主体以电子方式签署电子文件、表格或数据等;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

(七)授权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共享、传输或者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条 公众、有关单位和机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营业执照,实时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和状态,并同时比较它们。查询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程序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是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二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库,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存储、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显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副本时。按照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对其自行下载、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仅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下载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并将其放置在住所、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或者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展示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档案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可以比对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真伪。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加载的二维码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为全国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档案数据。牌照,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在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申请准入工作,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电子营业执照准入工作。申请省级地区电子营业执照准入,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局备案。记录。办理跨省电子营业执照申请,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团体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验证电子营业执照,存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证件和市场主体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电子营业执照应当遵循实人、实名、实照原则,确保市场主体电子身份证明文件安全。

(四)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控制在自身业务系统中的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出示、验证、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额外费用。使用费。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当载明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市场主体的授权同意。

(六)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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