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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私刻印章等相关材料在湖南株洲成立

发布时间:2022-12-10 14:54: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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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私刻印章等相关材料在湖南株洲成立

私刻印章等相关资料,在湖南株洲设立分社,引发一连串的风波。当地工商局为此起诉法院——假分支机构最终被撤销

本报讯(记者 罗荣华)株洲分社(以下简称“株洲分社”)因私刻印章等相关资料,在湖南省株洲市成立。最后一连串的麻烦。为注销株洲分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恒辉集团与湖南省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株洲工商局”)协商吊销该分公司营业执照,但协商未果(本报曾报道). 无奈之下,恒辉集团将株洲市工商局诉至法院。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

据悉,2013年7月24日,株洲市工商局收到恒辉集团《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设立株洲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加盖“恒辉集团”印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签字“黄某某”。株洲市工商局当天发布《批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分公司营业执照,“我局将在10日内通知贵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2013年7月25日,刘某领取了株洲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5年1月13日,恒辉集团收到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欢迎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部署会议”的通知。恒辉集团出席会议后发现,在设立株洲分公司的申请材料中,“恒辉集团”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伪造的。恒辉集团向株洲市公安局田园分局报案。

2015年7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田园分局受理江某伪造公章案。2016年4月21日,恒辉集团向株洲市工商局出具了《关于禁止非法设立株洲分公司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法律方案》,双方多次交涉。2016年9月22日,株洲市工商局向恒辉集团发出《复函》,决定不撤销株洲分公司设立登记。

无奈之下,恒辉集团将株洲市工商局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确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在株洲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字、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为刘某伪造,盖章为蒋某私刻。

为此,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株洲市工商局是株洲市的公司登记机关,其作出的批准设立公司的行业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2018年5月25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吊销株洲市工商局准许的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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