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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申请_商标注册的申请_商标代理机构申请

发布时间:2022-12-28 03:57: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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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申请_商标注册的申请_商标代理机构申请

企业名称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显着标志,承载着商业信誉,蕴含着财产价值。 另一个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知名标志是商标。 那么,有人会问企业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呢? 让北京卓易汇众知识产权与您分享。

1.解释这两个商业标志的性质:

企业名称,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实体的名称。 根据《民法典》对“姓名权”的定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 与自然人的姓名权相比,姓名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一种人格权。 通过确定名称,代表其所在行业、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着特征,易于识别”体现了商标的特点一个“商标”,即可以在文字、图形、声音等方面广泛使用的元素。一个或多个元素的组合应当具有显着性,易于识别,最终达到能够与他人区分开来的功能。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企业名称中含有显着部分,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2、申请公司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 让我们来看看:

1.商标图案仅包含完整企业名称时的商标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审查标准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作出了相关说明注册。 《意见》认为,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者显着标识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缺乏显着性的,不予注册。

按照现行审查标准,以企业全称申请商标通常会因缺乏显着性而被驳回。 这是因为商标的显着性强调了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够在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建立稳定的关系。 但企业全称直接指向特定主体,虽然具备物理层面指向的基本条件,但相关公众却难以将其识别为“商标”。

长期使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与指定的商品/服务一一对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北京商标申请,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可以视为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企业的全称绝不是不可注册的。 当企业全称只是商标要素的一部分时,企业全称与商标申请主体名称一致北京商标申请,其他要素可以使商标整体具有显着性,不存在禁止性、近似性,整体商标也有可能注册成功。

2、商标名称由不完整的企业名称组成:

(一)商标附图企业名称不完整时的商标审查

商标图案中企业名称不完整,仅缺少行政区划的,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商标附图中企业名称构成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的商标审查

对此类商标的审查,也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例如,“XX有限公司”。 申请英文“XX Group”或“XX Group”等; “XX”适用于“XX有限公司”等。

综上所述,如果要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直接将公司全称作为纯文字商标注册是肯定行不通的; 但如果公司全称加有显着图形,则可以正常审查; 商标文字部分为不完整企业名称的,应注意不完整企业名称中是否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如果它包含地名,它可能会被地名子句拒绝。 如果不包含地名文字,则不会导致误识别。 建议企业在文字的基础上增加有特色的图文部分,降低被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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