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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条件_驰名商标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_商标申请人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08 17:38: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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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条件_驰名商标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_商标申请人条件

1、字号字数限制

字体大小至少为两个字符,没有上限,但上限应为许可证上可以打印的字符数。 一般来说,2-4 个字符的公司字体大小是最常见的。 如果超过十几个字符,则无法打印在许可证上。 需要调整到很小的字号,会影响的外观。 一眼望去,公司名称栏是一排蚂蚁一样的小字,不正经。

2、字体大小的选择原则

损害公共利益,可能给他人造成欺骗或误解的,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党、政、军等组织名称、字母、数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企业名称。

除上述原则外,商号名称必须保证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级别注册不重叠,不近似才能获批。

比如已经有某个城市,再申请注册卖食品,是不会通过的,因为虽然叫法不同,但都属于同一个行业。

简单地添加单词也是近似的。 如果点名,马云父亲可能会生气,后果很严重。 不仅是知名企业如此,非知名企业的名称权也受到保护,不是简单加字就能模仿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县级名称会在县内查重,申请省级名称会在省级查重。 级别越高,重复的机会就越大。

3.字号范围

在字号的核准中,笔者认为,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依法应排除在外。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遇到过特立独行的年轻人使用非主流繁体字和火星文申请注册公司。 无语。

《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组织的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为准。 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明确规定了8105个规范字和8100个复杂异体字。

如“龙”为繁体字驰名商标条件,“生”为异体字,“就”为简体字,则应使用规范字“龙”、“生”、“就”。 同理,非、生、存、发、苗、哲、札、坤、齐等词也不能用。

也就是说,除了这8105个标准字,即使电脑输入法可以输入,也不能用于企业名称,只能用于书法、美术等领域。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主营产品作为行业。 如果你主要卖食品,你可以称它为食品销售公司。 如果你的业务范围大,也可以用来表示行业。

登记机关必须为申请的企业提供无条件服务。 即使明知企业目的不纯,登记机关也无权拒绝其登记。

法人企业应该使用 或 的字样。 一般创业者推荐使用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适合规模较大的公司。

在法律上,有限公司也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两者除了多两个字外没有区别,所以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实践中可以直接使用 ,名字要简短,好写好记。

关于组织形式,建议初次创业者认清经营规模,不要盲目申请公司牌照。 如果没有特殊需要,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是最实惠的选择。

北京公司注册商号违反国家法律相关处罚规定: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处罚;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保留期内使用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保留期满后未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交回主管登记机关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7)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以侵犯他人商号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对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不予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经营。企业许可证驰名商标条件,并通知开户银行按规定程序转交罚款和没收。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命名;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眼;

3.不包括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一)命名为同级行政区划;

(二)同级行政区划置于企业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2.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标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地区)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同一企业名称的相似比较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条例》《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商工企注字[2017]54号)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企业名称的申请人提供比对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形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

(二)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排列次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如:同宏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行业字号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的。 如:; 和。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近似:

(一)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如:与,。

(二)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读音相同、行业用语或者不同行业用语但内容相同的。 如:与,。

(三)商号包含或者包含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和商号中,行业表述相同或者不同但内容是一样的。 如:与,。

(四)商号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拼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的但内容是一样的。 如:与,。

(五)未包含行业说明或者未使用工业、发展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术语,包含或者包含在同一企业注册登记核准的同类企业名称中的权限,或名称的名称具有相同的读音,或它包含或被包含的字符的部分具有相同的读音。 如:与; 和,。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申请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应当列示相同的企业名称,不予批准; 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似的,应当列出相似企业名称清单,表明可以批准申请,但有可能该申请可能不会被批准。 面临侵权纠纷,甚至有被强行改名的风险。

第六条 地方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智能比对服务水平。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名称比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公司名称限制使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制管理条例》人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些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相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含有禁止、限制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 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行申报、自行负责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况适用于本条款:

(一)与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但仍然有效的、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二)与被注销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派名称、政府名称、军事机关名称、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号名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词语。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企业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市辖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作为字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者业务特点。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注明。 企业名称不得标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从事的行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组织形式,不得采用与其相抵触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雷同,但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有出资关系或者经本法人授权的除外,不得使用法人简称或专称。 法人简称或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的,无需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本企业授权,使用本企业简称或者专有名称的除外。 企业简称或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性的,无需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超出企业的设立宗旨,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中国”、“中国”、“国家”、“如果使用”国家“和”国际“,这些词应该是行业的限定词;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名称中间可加“(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除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含州、地、盟)、县(含市辖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所在的自治县和横幅):在国家行业和商业政府的批准下,企业的名称可能不包括企业地点的行政部门:

(一)经国务院批准;

(2)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的,应当经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与省、市、县行政区划结合使用的,由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词、词组或者词组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和段落,但具有明显标识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和“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字样,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误导性的除外其他含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地区)管辖区名称、城市名称、简称、专称,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号使用,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职业、职务、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或专称,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但经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除外驰名商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得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得将企业从事的行业表述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5大类以上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企业名称中的名称不同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禁止和限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名称登记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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