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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牧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于2019年3月5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被告人撤销。 [2018]第《关于驳回第》号“商标”的复审决定东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作出新的决定。
【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批准的服务用途:为他人推销、广告、进出口代理、赞助搜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品展览、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
引证商标一:
核准服务:商业管理协助、酒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代销、职业介绍
引证商标二:
授权使用服务:商业橱窗展示、数据通信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引证商标三:
授权使用的服务:业务查询、业务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会、组织商业广告交易会、组织时装展览以进行广告或销售
引证商标四:
认可服务:广告、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企业管理协助、公共关系、市场调查、商业信息、人员招聘、文件复印、会计
引证商标五:
授权使用服务:广告、代购(为其他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营销、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
【案例介绍】
系争商标由王牧云于2017年2月17日提出。对于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出具第《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作出商评字[2018]第《关于驳回第》号商标(简称“商标”)的复审决定诉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被告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至5构成近似商标,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至5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据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了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查明后,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并做出新的决定。 本案一审我公司代理人(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的论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系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由于原告认定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1至5所认可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确认成本远低于此。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引证商标1至5是否构成类似服务。 商标。
商误解了服务的来源。 本案涉案商标由英文字母“”和“SH”组成; 引证商标1由汉字“辣屋”、英文字母“SPICE·HOUSE”、图形组成; 引证商标2由英文字母“”组成; 引证商标3由英文字母“YH”和“”组成,商标注册人放弃对“”字样的专用权; 引证商标4和引证商标5均由图形构成。 系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1的显着标识部分之一“SPICE·HOUSE”和引证商标2的“”,故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近似单词组合、外观、调用等。 系争商标的“SH”通过艺术设计很容易识别为“YH”,引证商标3的“YH”是商标的显着识别部分,引证商标4和5的图形很容易识别为“YH”东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3、4、5在字母构成和称呼上近似。 根据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引证商标5的注册人已于2015年7月23日注销。由于引证商标5的注册人已于7月注销。 2015年2月23日,且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5已被新的权利主体继承和使用,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系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V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违反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第“关于驳回第”号商标的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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