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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申请商标注册_以商标是否注册为标准划分 商标可分为

发布时间:2023-01-14 16:5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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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申请商标注册_以商标是否注册为标准划分 商标可分为

在最近的审核过程中,笔者遇到了好几个以企业全称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企业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经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讨论确定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审查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 》,明确指出:商标标识本身仅以企业全称构成或者标识的显着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以缺乏显着性为由予以注册。 如果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于上述情形,且申请人与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不符合商业惯例,很可能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注册诉争商标。 基于以上规定,笔者对含有企业全称的商标进行分类审查,以供参考。

01

1.申请人公司全称或显着标识部分仅为公司全称的,审核时将以缺乏显着特征为由予以拒绝。

商标号

,申请人为(集团)有限公司,因缺乏显着特征应予以拒绝; 商标号

,申请人是,应因缺乏显着特征而被拒绝。

02

2、组合商标中企业全称为非显着部分的,审查时正常审查其他部分,企业全称视为非显着部分,商标整体不得因缺乏显着特征而被驳回

商标号

,申请人是,如果英文部分没有其他在先权利,可以初步批准; 商标号

,申请人是,如果图形部分没有其他在先权利东莞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初步批准。

03

3.如果申请人将另一家公司的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则视为申请人与公司全称主体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造成公众对来源的误解商品或服务,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号

, 申请人是, 商标号

,申请人是王海民,两者姓名不一致,来源不对都可以拒签。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全称都能一概而论,有些行业考虑到其特殊性,可以将其全称注册为商标。最常见的如学校、医院、银行等,如1号商标

,申请人为东莞外国语学校,如无其他优先权,可予初审; 商标号

,申请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如无其他在先权利,可初步批准; 商标号

,申请人是,如果没有其他在先权利,可以给予初步批准。

综上所述,在商标审查中,看到公司全称,并不总是以缺乏显着特征为由而被驳回。 只要包含其他有显着性的部分,还是有机会获得注册的,但公司全名作为商标不具有显着性。 当然东莞申请商标注册,还要考虑具体行业的特殊性,综合判断。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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