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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购买商标吗_个人可以办理马德里商标

发布时间:2023-01-19 04:47: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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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购买商标吗_个人可以办理马德里商标

近日,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案迎来最新进展。

知名法院对华彬经销商的一系列处罚再次凸显了一个不争的事实:“50年协议”的干涉解释不可靠,经销商销售华彬红牛或难逃法律制裁。

《50年协议》未被华彬侵权 经销商未等到“保护伞”

快小君注意到,刚刚披露的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为由,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辽01民初3631号】。中国一审判决:被告海融信公司销售华彬红牛构成商标侵权个人可以购买商标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快小君注意到,上述“判决书”涉及最高法第394号判决再审复审程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50年协议案、深圳红牛商标权属案件等。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所谓“50年协议”及(以下简称:)红牛商标使用权等问题作出裁决。

首先,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此前系列判决的具体执行参照指引。 具体为:在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中,最高法第394号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本案的再审复审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50年协议案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具有约束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对于海融信主张其根据“50年协议”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并非50年协议的当事人,不存在关于使用天丝商标的规定,以及根据天丝与该公司此后签订的一系列商标许可合同,双方需要就该商标的使用另行签订一份许可合同。

此外,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认定,与天丝就涉案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将于2016年10月6日终止,故该商标在合同约定后不得继续使用。到期。

据此,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荣信公司主张的50年协议涉案商标使用权不能成立,海荣信公司销售华彬红牛构成商标侵权。

巧合的是。 就在今年1月3日,天丝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江西省最大的华彬集团经销商)商标侵权案,销售“华彬红牛”[(2021) )赣01民初622号】2022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两被告销售“华彬红牛”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天丝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判决书还指出,在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中,最高法第394号判决书已明确天丝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再审案件的复核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深圳国际仲裁法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仲裁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此外,“50年协议”涉案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对于被告公司主张其根据“50年协议”享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并非“50年协议”的当事人,且“50年协议”并未涉及使用“红牛”商标的条款。

不难发现,继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50年协议及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复核程序以及上述深圳仲裁的影响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明确驳回上述案件的影响。 经进一步确认,其并非《50年协议》的签约方,协议中并无可使用天丝商标的条款。

一系列事实和判决再次证明,华彬集团及其旗下企业不具备合法生产红牛饮料的资质; 未经天丝合法授权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合拳”持续出击 “泛化”不是救命稻草

随之而来的判决无异于对前段时间炒作的“50年协议认可”的“耳光”,也让“中国红牛”的自我认同更加尴尬。

首先,从法律专业人士到知名法院对其“资质”的质疑和否定,成为拉动“50年协议”的一大软肋。

事实上,不久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公布相关判决书时,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所谓涉案协议的签署日期尚未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尚未确定。协议各方实际上并不包括公司。 由于“50年协议”的非当事人无权对“50年协议”提起诉讼,“北京红牛”不具备原告资格,不是合格的原告。

总之,即使暂时搁置《50年协议》的真实性,也没有资格在第一时间上场。 这也让更多业内外人士意识到,华彬虽然急于“定调”,但在缺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双方势必在更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展开新一轮交锋。

更有什者,在传播中将判决中的“协议第一条有效”换成“50年协议承认”的“做法”,也让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断章取义”。

事实上,快小军翻阅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后发现个人可以购买商标吗,“50年”条款并无有效认定,更谈不上“协议”整体可以执行。 也就是说,判决无效并不能改变“红牛商标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

对比上述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两家知名中级人民法院均审查了《50年协议》(包括所谓的原件、公证件、鉴定书等)。协议)。 等),认定合资公司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故该协议无效。 因此,“50年协议”不能成为合资企业侵权的正当理由。

因此,所谓的“50年协议”、最高法院的再审复审程序,以及与50年协议相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不能成为华彬集团的救命稻草,也改变不了事实上,华彬红牛的生产和销售均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华彬集团试图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界定为“享有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试图通过单一判决影响公众对全案的认知。 很难说不“高”。

事实上,除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外,华彬集团旗下的工厂和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也被认定构成侵权。由法院。

据了解,2021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裁定: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公司名称并限期变更公司名称,同时三方共同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元。

此外,2022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一审判决:粤广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含有“红牛”字样并限期变更公司名称,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

据快小君介绍,除司法侵权认定外,目前,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已全面下架华彬集团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 同时,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商家进行行政查处和警告通报。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近30个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华彬红牛”进行了行政查处。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责令改正、警告提醒等4000余份。

不管你怎么努力,“真相”迟早会来的。 各方都应该明辨是非,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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