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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_产权知识范畴_以下属于知识产权性质范围的是

发布时间:2022-12-27 01:39: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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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_产权知识范畴_以下属于知识产权性质范围的是

一、概述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知识产权的范围,明确、简要地限定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上述两项是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实质性要求,也是专利申请驳回或无效的实质性缺陷,经常出现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中。 “清晰”也是有要求的,但说明书的“清晰”与权利要求的“清晰”是有区别的,本文将详细阐述两者的区别。

2、说明书要求的“清晰度”

对于描述所要求的“清晰度”,更强调的是要求从技术角度清楚地说明该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

审评指南明确指出,说明书内容应当明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题鲜明。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意图和方法。

(2)表达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以上两项的解读要求,简而言之,就是言辞清晰,逻辑清晰。

所谓明确的词语是指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术语。 如果没有规范的技术术语,需要使用已有的规范的技术术语,对自定义词汇进行逻辑清晰的解释,最好结合实例。

所谓逻辑清晰,是指需要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从现有技术出发,逻辑连贯地说明专利申请中提出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并清楚说明获得技术效果的原因或原理通过技术手段。

上述约定是有目的的约定。 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存在以下现象的描述将被认定为“不明确”、无法实现:

A. 说明书仅给出了任务和/或假设,或仅表达了一种愿望和/或结果,并未给出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技术手段;

B、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手段含糊不清,无法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施;

C、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手段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申请的主题是由多种技术手段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一种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的;

E、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没有给出实验依据,该方案必须得到实验结果的证实才能成立。

上述瑕疵现象逐层递进,分别为:无手段描述-手段描述但无法实现-手段可实现但未解决问题/多种手段中的一种无法实现/手段无实验数据支持(主要用于化学领域)。

3.权利要求的“明确性”

权利要求的“明确”,更多的侧重于从法律角度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晰,首先,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晰,其次,构成权利要求的所有权利要求也应当整体清晰。

基于上述要求,权利要求应当避免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的表述。 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主要现象有:

A. 索赔类型不明确。

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和方法,两者在确定保护范围和侵权手段方面有所不同。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就不能准确地应用相应的方法。 例如,一项……技术,一项……产品及其制造方法,都是类型不明确的典型例子,不清楚是产品还是方法。

类型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在于:以方法权为例,主要考虑方法步骤对工艺方案的影响,方法的特性对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 如果方法权利要求中包含结构特征,但该结构特征对该方法的过程没有实质性影响,则该结构特征可以不限制保护范围。 反之亦然。 此时,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将决定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特征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B、权利要求中存在含义不明的术语。

具有不确定含义的词,如“高”、“低”、“可能”、“例如”、“大约”等,但上述词是否一定是权利要求中的禁忌词取决于它们是否会造成不充分在保护范围内。 当然。

例如,如果“高压”的定义单独出现在权利要求中,如第一个电压为高压,那么由于无法确定多少电压为“高压”,该特征将导致无法确定保护范围,并有表述。

发生“高压”但保护仍然清晰的情况包括:

在一种情况下,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同时出现“高压”和“低压”,例如第一电压为高压,第二电压为低压,由于相关概念成对出现,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也就是说,只要该技术方案包括两种电压,且其中一种电压高于另一种电压,则均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一种情况是“高压”的定义单独出现在权利要求中,但“高压”是本领域内具有明确含义的术语知识产权的范围,或者说明书中对数值范围进行了限制,这不会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但符合明确性要求。 比如“UHF”,在无线电频段表中,把到的频率称为UHF,所以“UHF”这个词也很清楚。

C. 导致权利要求定义不同保护范围的情况

例如,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例如”、“优选地”、“尤其是”等词语,将使权利要求的前半部分限于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的后半部分仅限于下位概念的保护范围。 有递进关系。

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括号”,也会使保护范围不确定,括号内内容与括号外内容的关系不确定。 例如,(混凝土)模压砖可以理解为:模压砖和混凝土模压砖。 这两种情况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D.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明确

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模糊性常常令人困惑。 一般认为,技术特征出现歧义的原因可能是:技术特征无法实现、技术特征涵盖多种可能性(超出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特征示例)、技术特征存在歧义。

事实上,如果是技术特征无法实现的问题,则应属于A26.3的缺陷,即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

如果技术特征涵盖了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特征示例以外的多种可能性,则应属于A26.4项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只有当技术特征的表述存在歧义,不明确时,才能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例如,某项技术特征的字面意思涵盖了A和B两种意思,但结合说明书中的记载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看出只有A是正确的意思,B是不是要表达的正确含义。 该技术特征更正表述为仅涵盖A的含义。这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

如果技术特征所涵盖的A、B两种含义能够正确解决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该技术特征明确涵盖了A、B的保护范围,明确。 这时需要进一步检查A、B两种技术方案是否能被指令支持。

如果出现B的含义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录的现象,一种可能是代理人在写申请文件时,一直没有想到B的含义的具体例子(例如,存在思维盲点或未出现过的技术),但基于编写经验和对方案原理的深入理解,通过表述覆盖了B的含义,有效扩大了保护范围.

四。 概括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要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明确”,但各有侧重。 前者侧重于技术性,后者侧重于合法性。 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理由,运用表达技巧使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在回复审查意见过程中,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进行有针对性、区别对待,提高授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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