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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税成本的确认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在地
浙江
提问内容
请问:我公司股东A拥有国内A公司100%的股权,现再次提出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公司的股权。 该股权是A在5年前从个人股东C处购买的。 当时A公司注册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00万元。 C占100%。 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最终交易完成; 但当年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格调整为1400万元。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权转让合同及账簿仍按1000万元的交易价格入账。 一种。 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和完税凭证备查。
日前,A公司在办理第二次股东变更登记代扣代缴A股东第二次转让所得税时,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成本应按1400万元还是1000万元计算存在歧义元。
请问:企业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时,股权的应税成本应该是多少? 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录
没有附件
响应机构
浙江省
响应时间
2019-08-19
回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回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税务咨询问题已收到,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单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原值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方式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按照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款加上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股权原值收购经税务机关认可或批准的股权;
(三)股权以无偿受让方式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该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总额确认股权原值以及原股权的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转股本的原股本确认为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 价值;
(五)除上述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股权转让,合理确定股权原值。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个人股权转让,欢迎致电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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