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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_股权溢价资本公积转让 税_股权协议转让

发布时间:2023-01-17 23:10: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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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_股权溢价资本公积转让 税_股权协议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通知(陕税讯〔2020〕3号)

吴晓全:(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苗小全、张书元、吴义雄、徐守雄、温春宝将各自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转让给吴小全(该项目由四家附属公司组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陕西华东注册资本500万元,陕西注册资本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相关股权,相关股权转让签订协议,为减轻双方股权转让价格的税收负担,甲乙双方约定的股权价格为溢价,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机关登记使用单独签署。 苗晓泉 2,500,000.00 元、张书元 4,100,000.00 元、吴以雄 4,100,000.00 元、许守雄 4,100,000.00 元、文春宝 8,300,000.00 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格以实际转让协议为准。

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合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8人,肖同春、林健、缪晓泉、张树元、吴义雄、许守雄、温春宝、吴晓全,为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按照虚假的均等转让协议,另行签署转让登记价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7 年 9 月在工商局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3、本次股权实际转让时,肖同春、林建、缪晓全、张书元、吴以雄、徐守雄、温春宝分别与受让方吴晓全签订了7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为269,100,000 元(其中:肖同春转账 81,900,000.00 元,林建转账 46,800,000.00 元,苗晓全转账 19,500,000.00 元,张树元转账 27,300,000.00 元,由吴以雄2730.00万元,徐寿雄转账2730.00元,温春宝转账90.00元)。 实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个人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书记员吴小倩并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吴小权签署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为文件产权转让,以制作单证人为纳税人,应补缴税金134,550.00元。

4、2017 年 9 月,吴晓全根据已签署的有关七项约定,分别以银行转账或抵债等方式向肖同春、林健、苗晓全、张书元、吴义雄、徐守雄支付上述款项 269,100,000 元。实际股权转让协议中,温春宝等7人。 吴晓全在向肖同春、林健、苗晓全、张书元、吴义雄、徐守雄、文春宝支付股权转让所得时,未为上述七人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向肖某支付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同春、林健、苗晓全、张树元、吴义雄、徐守雄、温春宝吴晓全为上述7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吴小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属于纳税人使用伪造的会计凭证,非上市或在-收入列示,未缴纳应纳税款 以偷税漏税为由,拟对吴晓泉处以未缴纳印花税两倍数额的罚款134,55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而不扣、应征不征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来自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吴小全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加倍罚款46,233,090.00元。

上述两项拟罚款总额为46,367,640.00元。

2.您有陈述权和辩护权。 请您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来我局陈述或申辩,或提供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逾期不作陈述或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3.如果您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罚款,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可在收到本通知后 3 日内向主席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2020 年 8 月 28 日

二、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而不扣或者不应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并处应扣不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股权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巨额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印花税微不足道),采取了“阴阳契约”的方式,最终,错的事情发生了,且得不偿失,股权受让方是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遭受巨额处罚可谓是前车之鉴。当然,在这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方除了缴纳税款外,还受到了巨额罚款,因此,在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对税收成本进行评估,然后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而不是通过非法逃税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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