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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规对国有股东界定范围的变动及规则分析(图)

发布时间:2022-12-11 07:43: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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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规对国有股东界定范围的变动及规则分析(图)

《金正言》法库中心新载/作者优树/风控

自2018年7月1日起,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实施《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股权监管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国有股权监管办法》连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共同构成较为完备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体系,涵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上市公司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

在企业中,保障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市场化配置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监管重点。

1、不同法律法规对国有股东的认定在概念上有所增减变化

《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的出台,统一了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相关规则的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管。上市公司。种类。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部门对国有股东的定义略有不同。

根据《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第三条,国有股东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内国有或独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1家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独资企业也包括在内。对于国有股东,其证券账户以“SS”标示。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为国有独资企业的100%;或上述单位、企业单独或合资,产权合计或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还包括上述上市企业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各级控股子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

可见,《国有股权监管办法》对国有股东的要求是具有绝对控制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扩大了国有股东拥有相对控制权的认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范围,涉及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有股东持有国有资产的性质,增减持股必须遵循一些必要的法定原则。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属清晰,按照“三公”原则转让国有股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般来说,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定原则。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是指国有股权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主体、数量或者比例发生变化,具体包括:国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方式系统转让、公开招标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转让、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国有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并购;证券发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根据《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根据《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形。

也就是说,国有股权转让不仅要符合合法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一般性原则的主要目的。

正是由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划转至地市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此外,《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第六条还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审查。受让方为外国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涉及此类情形的,各审查主体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对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行为是否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求,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进行审核。其中,因产权转移,国家不再对所投资企业控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使国家不再对该企业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需要批准。

可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变动是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的。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归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是,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地方。国家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

国有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法定原则为指导,是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基本要求。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也需要具有合法性和程序合规性。

3、国有股权转让除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外,还需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审批和评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除符合《国有股权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被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即本次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国有股权转让决议的规定可能更加严格。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聘任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聘任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并报告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向聘用单位说明职责。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工作。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仅如此,在内部形成书面决议后,转让方还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转让方应对国有股权进行相应的审计和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产权转让获批后,转让方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获取转让标的企业最新的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标的,产权转让价款应当以核准或者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

此外,国有股权审计评估完成后,原则上对受让方进行公开征集。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产权流转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采取信息预公开和正式公开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公开产权转让信息,并公开征集受让人。

受让方确定后,出让方应与国有股权出让方签订正式合同。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将营业利润或者交易期间发生亏损作为交易条件已经达成的原因。随成交价调整。

交易合同生效履行完毕后,国有股权转让双方及受让方经公示后可取得交易凭证。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公告交易结果。价格、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及时。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考虑到超出法律原则的实际情况,国有股权转让的公示过程也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主营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转让,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同一国有出资企业与其各级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因内部重组整合发生的产权转让,国资企业可采取保密协议转让的方式审议决定-制造。

本次国有股权变更完成后的相关事项也在规定中有所体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协会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无需经股东大会表决。

可以看出,结合《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监管办法》,监管层对国有产权流转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流程。

“金正研”法律图书馆中心梳理上述法律条文发现,多部法律对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由此,监管层面将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提出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

4、多家拟上市公司未详细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事项被证监会质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国有股权发生增持或减持,除某些免于信息披露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应当充分披露”,否则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质疑。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第八次会议2020年度审计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金田铜业”)历史上存在职工持股、委托持股、集体企业改制。以及国有股权转让、股权确权诉讼等。

根据金田铜业2018年9月13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外资股和国有股的说明中,金田铜业声明其无国有股。

然而,2019年3月15日,证监会出台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关于股东出资问题,证监会要求金田铜业说明,金田铜业此前的股权转让、增资是否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履行了评估等所有必要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证监会要求金田铜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历史及股权演变合法性的确认文件,

对此,金田铜业在其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以下简称“联讯”)为其原做市商,联讯持有金田铜业10股。万股。联讯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全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已超过50%,符合国有股东的认定。

但金田铜业国有股权相关事项的披露可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根据《关于2020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八次会议审计结果的公告》,证监会要求金田铜业就其职工持股协会的设立、存续、清算、重组集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是潜在的纠纷。

可以看出,在金田铜业的问询中,证监会重点关注其国有股东的确认情况、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等问题。程序。

此外,在涉及赤天汽车(以下简称“赤天汽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上市的相关问题中,证监会还要求赤天汽车就国有股权转让事项进一步明确。 .

根据《关于2020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183次会议审核结果的公告》,赤天汽车首发未获批。其中,赤天汽车拟国有化。

根据2020年9月27日签署的赤天汽车招股书草案,(以下简称“赤天装备”)为赤天汽车的前身。取得改装车生产资质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但江华机械厂未成为合资股东。

因此,证监会要求赤天汽车说明,此次以资产重组为由批准资质变更申请,是否以江华机械厂入股赤天汽车为前提。赤天汽车股东,本次变更是否对资质变更审批产生重大影响,赤天汽车及其他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经贸行业相关规定;江华机械厂变更资质为赤天汽车未享有 赤天汽车股权或收购相关对价是否已办理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不难发现,在对赤天汽车上市审核的反馈中,证监会重点关注了国有股权相关问题,赤天汽车是否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相关程序是否合法.

不仅如此,多家拟上市公司也因国有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受到证监会的质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湖北省首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湖北省(以下简称“易旅投”)经历了多次涉及国有股东的增资、股权转让。

因此,证监会要求湖北旅投说明其前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资金来源、纳税情况等。 ; 变更事项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争议,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转让或其他利益安排;前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及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程序,转让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并于2010年12月,易旅投资以其持有的股权置换,易旅投资持有的股权。证监会要求易旅投资说明,上述股权置换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

此外,2016年,湖北旅投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恩施大峡谷景区内的景区门票相关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剥离给湖北旅投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其控制100%的股权和(以下简称“新达客运”)70%的股权。证监会要求湖北旅投说明,使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

不仅如此,2019年12月,易旅投分拆信达客运。因此,证监会要求湖北旅投说明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不仅要求亿文投资就涉及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及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而且在较长时间内- 长期股权转让。E- 需要出具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声明。

根据2020年3月30日签署的招股书草案(以下简称“安徽华塑”),安徽华塑曾持有(以下简称“五维磊达”)6.25%的股权。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2021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八次会议审议结果的公告》,证监会要求安徽华塑说明投资无为磊达的原因及合理性。债权的形式。历年收入及财务核算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为武威雷达实际控制人;对武威磊达的投资及参股、退出安排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审批程序,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属于国有资产。资产损失风险。

由此可见,证监会对于安徽华塑国有股权转让的关注,在于国有股权持有情况是否进行了详细披露,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则。

为促进存量企业股权结构不断优化,发挥国有股权在资本市场的经济引领作用,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上市过程中,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的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详细披露国有股东,将成为证监会监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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