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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议

发布时间:2022-12-11 08:33: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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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12月24日,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认为,现行企业法律制度存在不适应改革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主要问题是:部分制度滞后于近年来企业制度创新实践;制度尚不完善或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问责机制不健全,对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护有待加强。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有548名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完善《公司法》;一些专家学者,

修订稿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增加或修改了70条左右。主要修改了7个方面的内容。

重点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修改稿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有出资公司的组织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修改稿继续沿用现行《公司法》关于各类公司设立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的规定,公司应当提供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

重点二:完善国资企业专项规定

深入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在现行公司法专项的基础上,设立“国资公司专项规定”专章。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二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部署,加强董事会建设,要求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并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

重点三: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

为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修订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增设公司登记专章,明确、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度。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企业统一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公告、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作出的决议的法律效力。

三是扩大可用于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均可作为出资;放宽一人设立限制,允许一人设立。

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设规定,全体股东作出履约承诺后,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稿第235条

重点四:优化公司组织架构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总结我国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方面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一是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独资公司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议

二是根据建董事会的做法,允许企业选择单层治理模式(即只有董事会,没有监事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走出去提供便利。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公司选择仅设立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应为非执行董事。

三是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架构。对于较小的公司,可能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或两名董事,以及一名董事或经理;小公司也可能没有监事会,只有一到两名监事。

重点五:完善公司资本体系

为提高投融资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和资本制度经验。

一是在我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度,即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剩余股份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发行。这不仅方便了设立,也给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并且可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拟化等问题。

二是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实行较多的股份种类进行了规定,包括优先股和次级股、特别表决权股份、转让限制股份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其中一种面值股份或无面值股份;根据反洗钱相关要求,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实际情况,注销不记名股票。

三是增加简单减资制度,即公司按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单减资,但不能向股东分配。

同时独资公司股权转让,加强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的规范性,维护交易安全。

一是增加欠缴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未缴出资的权益。

二是增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其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尚未到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是明确了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要点六:强化控股股东及经营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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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平等保护产权要求,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者责任制。

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修改稿第一百八十条

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扩大关联方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规避表决规则。

修改稿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拖欠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本法,并规定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取得公司股份,对上述人员提供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独资公司股权转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家部分法律法规,明确: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员。

焦点七:强化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加强建设,补充规定:公司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生态环境在从事经营活动时。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本文图片来源均来自人大)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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