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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_诉讼过程中原告注销

发布时间:2023-01-20 03:02: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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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_诉讼过程中原告注销

公司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即将结束。

一份工商登记材料让法官觉得不对劲,

经进一步查询,

果然,发现公司有恶意取消,

企图“逃出金蝉壳”。

案件的起因

2018年1月2日,梁溪法院对经济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下简称电脑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400元、加班费19712元。 宣判后,电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本案自2018年7月21日起生效。

因电脑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梁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司注销后,无被执行财产、无债权人、无可追加的执行主体。依法追加变更的,可以“终止执行”,案件结案,案件暂时陷入困境。

细心的戴法官发现,电脑公司的注销日期是2018年4月13日,当时电脑公司的诉讼显然还处于二审阶段。 戴法官根据自己的经历,觉得公司注销有“猫腻”,便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相关档案。

企业直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数据查询表

查询表明确写明被执行人注销类型为“企业直接申请注销”,债权处理栏写明“公司人员已安置,清算费、清算费、员工工资、社保费和法定费用都已缴纳,没有欠税,公司的所有债务都清偿了。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要求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属于“法定补偿金”和“职工工资”。 也就是说,本案公司被注销是通过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恶意注销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的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戴法官审案

法律基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 第六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终止后无被执行财产、债权继承人、是否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更改。 主题,案件可以以“最终执行”的方式结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利用虚假清算报告对公司进行诈骗依法办理登记不经清算的,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致使公司不能清算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当是被执行人服从执行。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成功

戴法官将此情况告知执行人,准备追加电脑公司股东黄先生等为本案被执行人时,黄先生到法院要求协调.

与黄的谈话记录

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黄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遗嘱执行人3万元,案子也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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