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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_个体户执照吊销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3-01-19 22:26: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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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_个体户执照吊销有什么后果

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有不少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也有不少企业因经营效益不佳而“关门大吉”,被注销。 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通过诉讼方式催收清偿债权债务时,应当如何确定诉讼标的呢? 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如下分析研究。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

案子

案号:(2016)冀0381民初375号

基本案例:

2013年5月,姜志斌(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承包的20多公顷土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张晓明。 但金马公司和姜志斌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给张晓明。 随后,姜志斌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通过进一步协商与张晓明达成协议。 同时,蒋志斌作为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金马公司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于2006年11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登记,也未成立清算组。

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金马公司作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具备诉讼标的资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认定民事诉讼地位的函》法京(2000)2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收到关于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对非法企业法人进行处罚。……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 经庭审查证、质证,被告金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注销登记程序前,金马公司具有被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诉讼地位如何认定的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按照法律。 企业法律人才被淘汰。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诉讼的对象。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

案子

案号:(2018)京0115民初22955号

基本案例:

2007年6月18日,申请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债权债务清算同意注销意见”,投资人所在厂南漳华村委员会盖章确认,并注明“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所有税金和员工工资已结清,同意注销。”

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农村商业银行裕发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2016年3月,上述债权经多次受让后转让给润木公司。 润木公司既然起诉了,就应该负责偿还兴南厂所欠的债务。

法院认为,农村商业银行裕发支行对兴南厂具有合法债权。 兴南厂虽被注销,但农商行裕发支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依法转让其债权。 此外,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南漳华村委会知悉。 润木公司因违法注销兴南厂而向南漳华村委会主张还款责任,而非直接向南漳华村委会主张合同债权。 因此,南漳华村委会关于润木公司不具备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除合并、分立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法人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董事、董事和其他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按时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创始人及出资人为兴南厂的法定清算主体,但在公司注销前,既未通知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也未按照兴南厂的规定进行清算。其同意兴南厂注销登记,并虚假证明兴南厂债权债务已清偿,致使润木公司无力偿还兴南厂债权。

综上所述:

1、企业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剩余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作为被告承诺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第三人在注销登记中承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主体或者承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被告人要求二人承担共同清算责任。

3、被注销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经其申请,可直接变更为诉讼标的; 没有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的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诉讼终止。

4、在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针对企业以外的更多不同主体主张权利,对不同主体提起诉讼。 详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十一条法”,第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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