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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_

发布时间:2023-01-19 07:25: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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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_

近年来,商标申请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案例时有发生。 部分申请人为取得商标注册,选择与在先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以声称双方商标共存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 济南市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方面申请注册“齐鲁”商标时,因遇到当地商标代理机构先前申请的多个近似商标而未果。 与后者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后,开始追索。

近日,商标许可纠纷又有新进展。 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齐鲁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认定“齐鲁”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和(以下简称简称“齐鲁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齐鲁商标齐鲁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齐鲁”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3)、“齐鲁法”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4)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双方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不能用于排除涉案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共存可能产生的服务来源,当然是混淆的理由。

关于商标是否近似的不同看法

据了解,齐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2019年1月16日,齐鲁律师事务所提交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第45类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与4个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齐鲁商标局官网显示,其成立于1998年,业务范围包括商标事务咨询与代理、商标规划设计等。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7月27日,提交申请4件引证商标注册,全部获批用于第45类服务,涵盖知识产权咨询、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许可、调解等。

2019年6月24日,齐鲁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公司简介、服务合同、荣誉称号等证据,主张涉案商标与4个引证商标不近似,且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与齐鲁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涉案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2019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涉案商标“齐鲁”与四件引证商标的显着标识部分“齐鲁”相同,易于被被识别为一系列商标或被误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涉案商标指定的法律服务、调解(legal )等服务与四项引证商标核准的知识产权咨询、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相同或类似,该商标涉案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但齐鲁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使用后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并基于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作出驳回涉案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齐鲁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述复审决定,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案商标在使用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让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明确共存协议的有效性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齐鲁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涉案商标的设计理念和来源、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等材料,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名声。

根据一审审理后齐鲁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其与齐鲁商标事务所确认其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业务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形成了各自的商标共存协议。在各自领域内各自稳定的服务范围,可以在各自领域内共同拥有和使用“齐鲁”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4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齐鲁律师事务所与齐鲁商标局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因此,涉案商标 上述三个引证商标不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但涉案商标与第三引证商标的标识基本相同,涉案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第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等,公众因误认来源而遭受的不良后果,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齐鲁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齐鲁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调用、含义等方面与四件引证商标的显着标识部分“七录”相似,相关公众无法根据孤立比较条件下的正常注意。 ,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尽管齐鲁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证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但商标共存协议不能作为排除可能的服务混淆来源的天然依据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齐鲁律师事务所的上诉。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初步消除混淆的依据。对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会造成混淆。”混淆。但是,如果商标标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并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则不能仅以商标共存协议为由核准在后商标注册。” 北京冠永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一飚表示。

“本案涉案商标标识与四件引证商标基本相同,涉案法律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同时,齐鲁商标是商标代理机构,与知识产权有交叉关系,尤其是齐鲁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商标法律服务,齐鲁律师事务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商标代理业务。涉案商标难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解,甚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黄义标说。(王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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