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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管理_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_危化品许可证的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3-01-19 00:27: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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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管理_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_危化品许可证的负责人

各区市教育局许可证管理,杨凌示范区、神木市、府谷县教育体育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满足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实际需要,方便群众就近办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管理办法》(教育发展部〔2020〕5号)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以下简称办学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1、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技术标准、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组织印制。 学校执照每六个月颁发一次。 申请前,各单位要详细了解办学许可需求,分类统计形成台账,在3月和9月的第一周内连同正式文件提交申请,并附上详细统计表表(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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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复印件。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具有相同的编号。

三、办学许可证应当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按照填写规范(附件2)填写准确、清晰、规范,不得涂改。

4.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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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原件置于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显着位置,按照办学规定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运行许可证。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其中,变更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同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后60个工作日内注销学校许可证许可证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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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退回审批机关。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办学许可证破损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破损的原办学许可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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