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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2 05:51: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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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7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乱打乱”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黑打黑”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电[2012]10号) )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法治化,坚决杜绝特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营造安全生产环境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以公路水运、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危化品、旅游等为重点,在全市各行业开展“打假打黑”专项行动省。

二、重点内容

(一)公路和水路运输

1.客车超载、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驾驶车辆类型不符,或者驾驶无从业资格证的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通过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的;

3.非营运车辆非法载人的;

4. 接送学生的车辆无证经营;

5、超宽、超长、使用可伸缩车身的商品运输车;

6.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停靠点;

7.轮渡未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八、船舶未办理《港口危险品作业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品作业。

(2) 煤矿和非煤矿山

1.在技改区违规生产或者只生产不进行技改,被责令停产整顿但擅自验收不合格的;

2.“五证一证”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水平跨界、超能力、超实力、超能力机构出品;

4、不执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条例》,不能采取“二四合一”防突措施的;

5、非法、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探矿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

7、以治理矿山环境为名,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

8.新建(改、扩)建工程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未按规定报批,或者边建边生产的;

9.爆破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继续开采的。

(三)施工

1.建设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规分包、分包工程,违反托管、托管、挂靠等规定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 消防

1.新建(改、扩)建项目和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场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验收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4.生产经营单位屡次发生妨碍消防安全和疏散疏散等消防违法行为,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值班作业人员未取得消防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技能的;

(五)未按期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

6.“三位一体”场所未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住宿及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置的。

(五)危险化学品

1.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灌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式设计、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六)旅游

1.旅游企业未取得合法安全资质,不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的;

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操作规程的车船公司的;

3、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

4、风景名胜区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职责分工

(一)属地监管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承担监督主体责任。

(二)部门监管职责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主管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民爆器材、炸药、剧毒等行业无证驾驶、各类车辆超载超速和违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群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大跨度厂房仓库、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查处道路交通和水域(湖区、内河)交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工商部门明确监督管理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行政前置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对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江苏省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旅游景区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和长江水运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教育、海洋渔业、农机、铁路、民航、电力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对主管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方法步骤

“打非”专项行动坚持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1)制定计划、自查自纠阶段(4-5个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和查处,重点查处近两年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企业。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7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杜绝。停产整顿后,应当关停取缔;对有关生产、经营、建设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责令停产整顿,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地要全面检查本地区各行业“打违反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堵住安全漏洞。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指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督导总结、巩固提升阶段(9月)。各地、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本领域和行业“打违”专项行动情况,9月前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5、省安全生产委办公室牵头成立多个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按照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9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领,深化合作。根据国务院要求,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严厉打击不规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见附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联合执法检查为重点,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违法屡犯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整治,按照《办法》严肃查处一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有关执法部门作出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个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务实、实效有效”的原则,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跟踪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认真查处、查处处理好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肃查处,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责任,对“打非”不力的地区,尤其是“打非”不力的地区,要按规定的上限追究责任。非法生产,

(四)精心宣传,深入动员。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在我省开展的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播放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座谈会、利用案例等多种形式,说明、广泛宣传“打非违法”专项行动迅速掀起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支持“打非违法”专项行动的热潮,需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企业职工和公众积极参与“打违”工作,

(五)统筹兼顾,力求长远。要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与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全面加强安全。各项重点任务的制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根本好转。全省生产情况。

20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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