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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发布时间:2023-01-20 20:00: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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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第8号《协同执行通知书》是否超出耒阳农商行协助执行范围,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记名股票应当以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入股东名册。”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发行强制执行股份的批复》关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公司创始人独立转让股份是为了防止发起人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该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部门、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受让股份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数额自人民法院送达股份过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到有关单位。 股份受让人继承保荐人身份,承担保荐人责任。第8号所要求的股份变更登记超出协助执行范围。关于第8号协调通知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持有资本总额或总额变动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法规,不影响本案和解协议的执行效力,耒阳农商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执行。至于是否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谢鹏程达成协议,以耒阳农商行股份抵销本案债务会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为股东的股份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耒阳农商银行及其股东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耒阳农商行以自身名义主张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不在其异议范围之内。 综上,耒阳农商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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