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鑫财务,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工商变更、一站式创业服务!
微信联系
鑫财务公众号二维码扫码关注

400-0069-659

全国服务咨询热线 400-0069-659

首页 > 知识问答 > 资质许可

医疗经营许可证_取消经营许可道奇_淘宝卖书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23-01-20 03:06:45 阅读次数:
0

医疗经营许可证_取消经营许可道奇_淘宝卖书经营许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执照。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清市监罚〔2022〕11号

派对::

学科资格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住地(地址):西青区中北镇东江井村密云南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人):苏立友

身份证号码:330**************12

2022年3月7日,中北院执法人员对西青区中北镇东江井村南密云支路进行现场检查。 三类医疗器械现场售卖。 现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医疗。 设备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金青中强[2022]金石市第32号)。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查,涉事人2019年购买了108副隐形眼镜,现场还剩105副,其中两副非处方隐形眼镜是自己佩戴体验用的,还有一副隐形眼镜丢失了。 现场没有发现隐形眼镜销售收据。 当事人称,进货后未销售,进货价25元/双,成交价38元/双,货值135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3月7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店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无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的事实执照。

证据二:2022年3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讯问调查笔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店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无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的事实执照。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上述笔录、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已被告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未作任何陈述或答辩。

我局认为医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而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务的,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医疗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条例第四十条。”

鉴于案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行政处罚: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协议、文书、文件、记录、 情函等材料,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九)无主观故意,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0年内不受理有关负责人和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期间从本单位取得的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终身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105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征收机构缴纳罚款(没收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究依法执法。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西青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六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更正。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28 日

免责声明:部分文章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电话:400-0069-659】

在线咨询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400-0069-659

返回顶部
cache